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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晓兰:凭什么征收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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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晓兰 天津财经大学副教授,财税学者。

前几天,纳税人最关心的一个问题便是:会不会开征遗产税。遗产税免征额到底应该是80万元、500万元,还是中国压根就不适宜征收遗产税的争论,也甚嚣尘上。事实上,要破解这个问题,还是应该从到底什么是遗产税,这个税种存在的法理依据说起。

遗产税是一种古老的税种,早在古罗马时期,奥古斯都大帝就对帝国境内资产达到一定数额的人,因死亡而发生的一切继承、遗赠和赠与行为,按资产当值的1/20征税,以供连年的东征西讨。现如今放眼世界,在全球188个有税收制度的国家中,单独开征遗产税的国家有76个;虽然没有单独的遗产税制度,但对遗产收入征收诸如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的国家有38个,而不对遗产和赠与征税的国家为74个。

从法理上讲,遗产属于私有财产,国家到底以什么名义和理由占有这些私人财产,是需要得到说明的。有的学者认为,个人财富的积累不仅是个人努力的结果,其财富的保有还有赖于政府提供的帮助与保护,因而,政府也就有权力从死亡人的财产中继承其中的一部分。而这种说法的问题在于,如果税收是为了交换公共服务的话,那么个人在财富积累的过程中就已经通过缴纳各种税款而回馈了政府的帮助与保护。

有的学者则认为,征收遗产税可以鼓励个人对社会慈善事业、福利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捐赠,对社会发展有利。比如卡内基,他信奉“一个人死的时候如果拥有巨额财富,那就是一种耻辱”,因而他在1919年去世前,拿出1.5亿美元创立“纽约卡内基基金会”,并立下遗言,要把剩余的3000万美元全部捐出。但这种说法的问题在于,捐赠是一种基于个人选择的自愿行为,而不是对于某一个税种的规避,无法论证遗产税本身的合法性。

还有的学者认为,社会高收入阶层将遗产全部留给其子孙后代,继承人不劳而获,将会导致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均,形成新的贫富差距和社会矛盾,而国家理应有责任防止财富过多地集中于少数人手中,征收遗产税可以“杀富济贫”。这种说法的问题在于,社会贫富的分化不一定要通过遗产税征收的方式得到改观,民间资本完全有能力通过社会投资带动经济发展和就业水平,正如一位英国内阁大臣在讽刺本国波及中产阶级的遗产税政策时说,“遗产税在某种程度上‘惩罚’了那些勤勉工作、积极上进的人。”

那么,到底是基于什么原因,世界这么多国家在认同和征收遗产税呢?有一种解释,我认为最为可取,即遗产税征收的法理基础在于:国家中的一小部分公民,由于在社会上处于强势地位,因而对某种社会资源形成了垄断,他们利用其垄断地位,创造了有利于自己的资源分配方式,进而占有了其他社会成员应该拥有的财富。这就意味着,一小部分公民的巨额财富中,有很大一部分份额本应属于全社会,不应留给自己的后代,国家应该承担起将这部分财富收归社会的职责,这便是遗产税。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一个国家需要缴纳遗产税的人群,必定是这个社会的极少数,尤其是像对中国这样基尼系数已经超过0.4这一警戒线的国家而言。比如日本,缴纳遗产税的纳税人为5%左右。目前,随着日本公共养老设施的建立,在开征遗产税的制度设计上,对提供家庭养老服务的子女还给予相当数额的减免。

与此同时,遗产税占这个国家税收收入的比重,也不应该过高。目前,国外遗产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一般是都在2%左右,美国的遗产税收入占其财政收入的比重一直以来只在1%至2%,日本高一些,接近3%。在这个意义上,特别要说明的,即使是征收遗产税,其免征额也要维持在一个很高的数额上,不能让一般意义上的中产者承担这一税种。

除此之外,正是由于征收遗产税的法理基础在于个人财富对于社会的返还,遗产税的使用也颇有讲究,遗产税理应在社会监督之下,被专款专用于公共服务以及社会保障领域,使这项税收能够真正取之于有产者而用之于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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