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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自己的门,还是盯别人的窗”—公权力窥视下的隐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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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_文涛

汤啸天

上海市法学会副秘书长、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国务院法制办《公共场所监控图像采集利用与隐私权保护研究报告》课题组作者之一。

在反恐和维稳的双重刺激下,几乎所有的大型赛事,都成了中国城市视频监控系统全面升级的契机。

2008年奥运会,北京增加了9万多个探头用于反恐;世博会期间,上海实现每个人从进入轨交区域到离开期间,至少被拍摄截取到4次以上的正面图像。而亚运会、大运会也让广州、深圳等中心城市,迅速织造了一张“天网”。

这样的大手笔是西方大城市的管理者望尘莫及的。出于监控的特殊性,很多欧美国家不得不在社会管理和公民权利之间谨慎地寻找平衡点,代议机构和民权组织的制衡与阻击,更是很难轻易越过的门槛......

大规模赛事和盛会只是中国城市监控系统高速发展的诱因之一。各地政府不断加大投入和管理的力度, 反映出的是对反恐、打击犯罪、维稳等多方面的迫切要求。据南方都市报报道,2009年,山东龙口市一村民北京上访归来,发现对面土墙里装了摄像头,正对着她家门口;而上海袭警案主角杨佳在北京福田公墓的墓地附近也安装了两个探头。

在对公共行为进行监控管理的过程中,公权力如何做到既高效运行,又理性节制,同时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这是在中国城市管理公共监控系统急剧扩张的背景下不可回避的话题。

更进一步的发问是,现代都市的治安管理,这是必须经历的一条路吗?带着这些问题,本刊记者专访了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汤啸天,汤同时也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共场所监控图像采集利用和隐私权保护研究报告》的课题组作者之一。

摄像头是否侵权,要看是“看自己的门”还是“盯别人的窗”

南都周刊:摄像头在城市无处不在,哪些机构才有资格安装这些摄像头?

汤啸天:公共场所的监控由公安部门负责,单位内部的重点区域,比如仓库、实验室等可以自行安装,也是谁规划,谁安装,谁管理,实行责任制。公安机关和单位内部监控管理之间的关系,北京的地方法规已经有一些规定,但还是不够细化。

南都周刊:但是在监控过程中,最令人担心的是,如何杜绝公权力对公民隐私的侵犯?

汤啸天:探头的分布,应遵循谁规划谁负责的原则,哪些地方该设,哪些地方不该设,都要有明确的规定;设置的密度、安装的角度,则要执行谁安装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图纸进行建造,比如探头的安装,若朝向稍作变化,就会出现问题;此外,图像信息资料,谁管理就谁负责,每分钟都有新的图像资料形成,管理很重要。规划、安装、管理,环环相扣,都必须要有明确的责任主体。

南都周刊:在这三个原则之下,保护隐私权又有哪些具体做法?比如,摄像头该建在哪里?应该指向什么地方?

汤啸天:这就是我们首先要说的镜头指向原则。监控探头的设置要合理。指向,只能指向公共区域,不能指向公民的个人空间。(也就是说)指向马路、街区是可以,但不能对准某某人家。这一点必须明确。

受监控应该是高风险地区,交通枢纽、储藏重要物资等场所,这是合法的,但必须明确,受控制的是空间,不能有其他的侵入。摄像头监控的对象是特定的空间,而不是空间里的人,更不应针对个人隐私。比如,正面是公共楼道,背面是住户家门。摄像头旋转180度,监控的性质就改变了。而且,在楼道等半公共空间安装摄像头,最容易引发监控争议。区分是否侵权的界限是,该摄像头是“看自己的门”,还是“盯别人的窗”。

现在在社区里,有高空抛物的隐患,物业安了探头,这个探头就有可能对某些业主的隐私构成侵犯。他要监控高空抛物,就要控制高楼外的空间,如果设置不准,探头就可能对准某些人家。高楼抛物的监控难度比较大,举证不易,所以既要解决获取证据的问题,又要避免对公民隐私的侵犯。我的观点是必须细化有关法律的规定,比如我们现在还涉及出租车是否可以安装探头的问题,这也存在争议。这都必须在实践当中去细化。

南都周刊:是否摄像头安装位置远离私密空间,就不大可能侵犯隐私了呢?

汤啸天:即使摄像头安装位置远离私密空间,仍然有可能侵犯隐私,因为其具有旋转、变焦、红外等功能,特别是球形摄像头,它可以360度扫描。

曾有这样的案例:房东安装的摄像头较为隐蔽,被房客发现正对其卫生间之后报警。警察接到举报,实地勘察后拆走了摄像头和主机硬盘,而硬盘中记录的信息就足以证明该摄像头的安装者是否侵权。如果你觉得隐私被侵犯,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从录像实际效果中获取证据。

在摄像头下暴露自己的隐私是一种弃权

南都周刊:现在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都拥有数十万监控摄像头,市民是否有权利知道这些摄像头都藏在哪里?

汤啸天:管理者要明示告知,用以建立被监控者的“心理边界”。公共场所的摄像头是可以设置的,但必须公开化,应该明确标示“此场所在图像监控范围内”等。只要公开化了,就是合法的。比如目前我国高速公路上的视频监控系统都是公开的,有明确标示的。其他公共区域,比如街面,也应当公开化。监控画面中的人要注意保护自己的隐私,监控者的管理责任也更明确。

南都周刊:既然在摄像头下已经无处遁形,我们又该如何保护好自己的隐私?

汤啸天:公民对公共空间安装摄像头应该坦然对待,公民在公共摄像头监控范围内做出的暴露个人隐私的行为,是对个人隐私保密权利的一种放弃。比如你在车站、地铁里衣着暴露,或做出过分亲昵的行为,那是你自己的一种弃权。

南都周刊:司法实践中,出现过公权力部门对一些特殊人士的住所进行视频监控的情况,这符合法律规定么?

汤啸天:这就是打擦边球的情况。他可以说我没有把摄像头装你家里去,只是装到了你从家出来的必经之路上。还有一种情况是,城市空间学里面定义的半公共空间。比如说一部电梯上来有四户人家,过道是四家共有的,这个过道就是半公共空间,很难区分哪一块是张家,哪一块是李家的。还有就是单位内部的办公区、经营性的商场等。在半开放空间,公共场所和私人场所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管理和责任都比较模糊。监控技术广为应用,使半开放空间产生的争议大大增多。

中国的监控最大问题是立法跟不上

南都周刊:前段时间,四川出现“摸奶门”事件,交通监控到的公民车内隐私画面出现在网络上,监控管理中如何避免此类问题出现?

汤啸天:图像监控系统的数据管理要规范。监控系统是全天候工作的,前端是设备,后端是监控室的人,这些人的资质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四川的“摸奶门”事件就是教训。要防止监控室的工作人员和能够接近监控资料的人员,把为维护公共安全而获得的数据资料倒卖、泄露,或者用以其他非法的目的,这必须严格控制。

南都周刊:反过来说,如果该设视频监控的地方却没有装,而恰恰在这个地方出现了案件,政府部门有没有赔偿责任?

汤啸天:我们国家还没有一个完整的关于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的法律法规。你如果想告有关部门行政不作为,目前比较难,他可以说我们的视频监控建设还处于商业谈判,筹集资金,安装建设中,怎么告他行政不作为?这也是我们的国情。

南都周刊:横向比较其他国家,中国的监控管理处于什么水平?

汤啸天:我们国家还处于起步阶段,最大的问题是立法跟不上,都是粗线条的,没有统一的法规,只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全国性的还没有。所以目前监控摄像头的安装、管理仍然处在无法可依的状态。

关于监控摄像头的现有立法欠缺具体细化,而只有细化的法令才方便管理。比如,针对摄像头泄露个人隐私的情况,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就做出过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条法令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是个人信息、什么是公布个人信息的行为、什么是滥用个人信息的行为。

但可以见到的是,个别原则性的条款已经开始付诸实施,比如2009年开始实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要求固定式的交通监控设备的安装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但其他公共场所的监控,是不是也应该出台这样一些细则呢?从目前来看,公安部也处在一个边建设、边摸索的阶段,同时也是在找公权力和私权之间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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