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易之
阿里巴巴和港交所的上市博弈似乎没有完结。
10月9日,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表示,香港“上市规则”列明上市公司“同股同权”原则,“股本权益与股本的经济价值应该一致”。他重申,无意改变港交所上市审核的职能,也无计划就新股上市采取不同股权制度展开公众咨询。
看上去,这是港交所婉转地拒绝了阿里巴巴的上市计划。相比之下,阿里巴巴的反应似乎有些摇摆。
翌日,先是阿里巴巴CEO陆兆禧对外表示,“我们决定不选择在香港上市。”
不过,科技网站PingWest报道:10月14日,阿里巴巴负责投资并购的副董事长蔡崇信出席斯坦福大学活动现场,并对媒体记者表示,“如果有一个交易市场觉得说,OK,我们现在反悔了,觉得应该要把阿里带进来,觉得阿里在我们上面交易对整个经济和社会是一个好的事情的话,我们一定会考虑的。”媒体解读为“如果港交所反悔,阿里可以考虑香港上市”。
阿里上市博弈
阿里巴巴集团整体上市的确切消息最早于今年7月9日,由CEO陆兆禧在香港透露,称阿里巴巴已为上市做好准备,香港和纽约都是合适地点,而时间表将取决于马云的决定。
7月23日,市场传闻阿里巴巴集团已经向港交所递交上市申请,预计十月份挂牌。高盛同时将阿里集团的估值由700亿美元,上调至1050亿美元。但是,阿里巴巴新闻发言人随后否认了这一消息,称集团还没有作出聘请投资银行的决定,上市时间和上市地点也均未确定。
不久,有投资银行人士透露,最近几周,马云已经多次抵港向投行咨询,在阿里上市后如何凭借其所持有的7.43%原始股实现对管理层的控制。投行人士谏言马云纽约上市是最佳方案,因为后者允许发行两类股票,而香港则不允许双重股权结构。
知情人士称,因为港交所不允许双重股权结构,所以阿里巴巴和港交所正在讨论通过“创新”方式,确保创始人马云和管理团队依然拥有控制权。随后,有消息称阿里巴巴集团已经向港交所提出了合伙人制度的上市建议,而非之前传闻的采用双重股权的方式。8月底,媒体曝光阿里新合伙人制度细节。
进入9月,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马云以内部邮件形式首次披露了阿里巴巴集团的合伙人制度, 称执行三年已有28人。该制度将允许包括马云在内的合伙人在上市后提名半数以上的董事,以保证对公司的控制权。马云在邮件中高调坚持合伙人制度,暗示放弃在港上市。
9月24日,港交所行政总裁李小加发布日志,就股权结构、投资者保护等问题作出非正式回应,表明自身和港交所的立场,疑似对阿里上市传闻作出非正式表态。
在这种情况下,数日后,阿里巴巴集团联合创始人及董事局执行副主席蔡崇信发表署名文章强调,“我们没有期望香港监管机构为了阿里巴巴一家公司做出改变,但我们确信香港应该认真探讨适合未来发展趋势的创新监管环境。”
同时,阿里巴巴大股东雅虎、软银,好哥们云锋基金创办人之一虞锋纷纷表态,力挺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以及马云等管理层的表现。
马云的“长老会”
阿里上市博弈至今,最核心的问题其实在于阿里方面坚持的“合伙人制度”。
根据阿里方面披露的信息,所谓合伙人制度,即合伙人在上市后提名半数以上的董事。具体操作是,创始人团队选拔合伙人,一年一选(马云说三年选了三批),合伙人决定半数以上董事会成员,董事会决定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后者决定发展战略;董事会再决定执行管理层,后者通过战略管理执行委员会进行日常管理。
通过如此设计,仅仅持有阿里10%股权的马云和其管理团队,就能层层把控住估值上千亿美元的阿里巴巴集团。
本质上,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就是一种“双重股权结构”。所谓双重股权机制,区别于一元制股权中一股一票、股东投票权一致,指在持股数量相同的情况下,基于持股等级的差异,部分股东(通常是B股持有者)可获得更多的投票权。比如《纽约时报》公司,奥克斯家族信托掌握着大约90%的B股。
2004年,Google公司的IPO使用了双重股权结构,两个创始人拥有的股票,每股价格与公众股一致,但其投票权是公众股的十倍。去年Facebook的IPO也采用双重股权结构,首席执行官扎克伯格拥有公司18%的股份,但是会有57%的投票权,从而保证扎克伯格继续拥有对Facebook的控制权。
马云在其内部邮件中特别强调Facebook的股权结构,作为阿里巴巴的榜样。而阿里设计的“合伙人制度”,更为隐秘,对投资者的伤害更大。
以10%的持股比例决定50%以上的董事人选,这是典型的“同股不同权”。虽然表面上,马云和其管理团队在具体事务上的表决仍然是10%的比重,与“香港监管机构所倡导的‘一股一票’原则”没有冲突,但其实际控制着50%以上的董事,也即控制了董事会。
尽管阿里方面强调,阿里合伙人制度“确保了每个股东的权益,包括不受任何限制选举独立董事的权利、重大交易和关联方交易的投票权等”,但董事会却可以决定哪些事项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参与决议,哪些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
通过控制董事会,这实际上等于马云和其管理团队具备了在任何事项上都有的优先表决、否决权的可能。其间存在的隐性权力空间及暗箱操作的可能,不言而喻。
如果说,Google、Facebook是在公开、透明的情况下设置的“同股不同权”,个人权责清晰明了;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则是一种团队隐性控制下的,间接的“同股不同权”。
说白了,阿里所谓的“合伙人制度”,实际上就是想在公众公司中设立,凌驾于董事会之上的“长老会”。
这在强调制度与监管的香港是很难实现的,这与是否创新,思维是否跟得上无关,而是涉及大是大非的原则问题。香港特区政府和港交所显然清楚阿里“合伙人制度”背后的隐患与遗祸,坚持保护投资者的原则,拒绝阿里的上市值得肯定。尤其是拒绝一家估值上千亿美元的大公司,这相当于港交所的特大客户,香港特区政府及港交所能不为短期利益所动,坚守制度与原则,难能可贵。
而阿里7月份以来为获得港交所“法外施恩”“特批”上市,反复无常的表态,可谓“威逼利诱”,明显的“店大欺客”。
这像极了许多国内外大企业与内地各级政府之间的交锋:在面对国内外大企业以投资为名不断提出的各自合理或合理要求时,在短期GDP考核标准下,有着巨大招商引资压力的地方政府,只能不断满足其要求,符合规定的自然给予其足够的优惠政策,不符合的则“特事特办”,走“绿色通道”了事,短视也在所不惜。
显然,这次香港特区政府给出了不一样的答案,正如市场评价,这次是“法治的胜利”,习惯了“特批”的企业及企业家们或许得重新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