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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采夫:一条被遗忘的法律叫“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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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采夫 专栏作家,现居英国。

最近一直在关注青岛输油管道爆炸事件,惨剧发生之后,政府危机处理程序自动启动:领导奔赴现场,领导道歉,领导看望,领导表示追查事故责任,领导声称严惩造谣生事者。大致是这些消息,官方媒体往往还忘不了强调一句,死伤者家属情绪稳定。不能不承认,这套处理程序很有效,安全事故通常能到解决,但我并没有感到心安。

于心不安的原因,我承认是想到了引咎辞职。

11月25日,中石化董事长傅成玉向青岛市民道歉。看来傅成玉或他的秘书是副词爱好者,道歉连续使用了“巨大损失”、“万分悲痛”、“深深哀悼”、“深切慰问”、“深深致歉”等语词,以加强语气修饰和情感表达。但事实是,在55条逝去的生命面前,傅成玉仍好好地呆在董事长的位子上。

也许有人说国情不同,引咎辞职属于“西方那一套”。没问题,举中国的例子,而且是中石化的兄弟单位。整整10年前的2003年,中石油重庆开县的油井井喷,致命毒气造成243名村民死亡。事故发生后,中石油总经理马富才提出引咎辞职,并得到国务院批准。

中石化的青岛管道爆炸死亡人数赶不上开县井喷,但根据政府有关规定: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都属于特别重大事故。青岛早已超过了这个标准,在“特别重大”的事故面前,傅成玉还够不上引咎辞职么?

并非有意死盯着傅成玉不放,而是“引咎辞职”触动了我的神经。我突然意识到,政府不提“引咎辞职”这个说法已经很久了。

虽然上世纪90年代,引咎辞职这个词汇出现了,但2004年是真正的“引咎辞职”元年。

2004年2月5日,北京密云县踩踏事故,死亡37人,县长引咎辞职;2月15日,吉林市一商厦火灾,53人死亡,市长引咎辞职;2003年12月,中石油开县井喷,243人死亡,中石油董事长引咎辞职(正式辞职在2004年4月);2005年11月松花江重大水污染,12月2日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引咎辞职。

推动引咎辞职的当时的国务院总理温家宝,配套制度是《党政干部辞职暂行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不仅如此,2006年1月1日生效的《公务员法》,也将引咎辞职列入了条文,正式成为法律制度,第82条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引咎辞职入法,当时被民间评价为当年新政的组成部分,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有力措施,也削弱了人治模式,推动了政治文明。但可惜的是,经过一个不错的开头之后,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推动,未能依托于法律制度、舆论监督和民意互动,具有改革精神的引咎辞职似乎失踪了。

如2011年7·23动车事故,40死172伤,造成巨大伤亡,影响震动全国,但即使在当时在沸腾民意下,有人锒铛入狱,也没有人引咎辞职。政府管理与权力模式再一次滑入了它熟悉的运行规定。改革总是这样,不是被遗忘,就是被变形。

我对起起伏伏的权力曲线不感兴趣,我只想继续追问,引咎辞职这一项具有改革意义的制度,一条行之有效的法律,是什么原因被遗忘了?又是被什么力量给搁置了?如果不推行不执行,再多的法律和蓝图有什么意义?

再回到青岛爆炸事故,我想建议一句,既然有《公务员法》,有引咎辞职制度,中石化的责任人为什么不引咎辞职?有一句话经常被引用,如果道歉有用,还要警察做什么?道歉归道歉,法律归法律,如果道歉能代替引咎辞职,还要法律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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